山东印发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的补充通知:新投运煤电机组试运行一个月后,由所属企业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机组纳规、核准、供电煤耗、污染物排放、灵活调节能力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证明材料,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《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》(国能综通电力〔2023〕141号)有关要求审核把关、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,及时报送省能源局。新投运煤电机组在完成认定工作后,补发自投运次月起应获得的容量电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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